納稅者接受調查時 可偕同輔佐人並告知稅務機關後錄音錄影

北台灣新聞中心

 基於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規定,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另為避免納稅者於接受調查時,因不諳法律致權利遭受侵害之虞,得不經稅務機關許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除調查事項有維持稅捐秘密性之正當理由(如涉及他人課稅資料等)外,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務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務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納稅者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該局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之必要諮詢等服務,加強保障納稅者權利,促進徵納雙方和諧。

為使納保官提供納稅者更即時有效之協助,有關納保法相關規定、納保官姓名及聯絡資訊均已公告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iltb.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項下,便利民眾查詢運用。又為便利納稅者提出申請,該局提供多元化申請方式,除以書面、傳真、言詞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外,也可撥打電話(03)9325101,溪北地區轉分機300;溪南地區轉分機206,該局納保官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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