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當心受罰 !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清所欠本稅外,每次還會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罰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至0.9倍為止。

 財政稅務局表示,以李小姐所有自用小客車為例,依規定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因該車108年使用牌照稅到目前仍未繳納,後來分別於109年3月20日、4月15日及5月10日行駛高速公路經查獲,除需補繳108年使用牌照稅外,還會依上述規定分別各裁處1萬1,230元之0.3倍違章罰鍰,也就是每次罰3,369元。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就有很高的機會被查獲,車主務必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轉211~213洽詢,該局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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