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稅款所屬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多久,皆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並非只繳納土地取得日後的地價稅。

 財政稅務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生土地所有權人於8月訂約將土地移轉他人,於9月1日以後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情況,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另外民眾在移轉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如有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由雙方按持有月份比例負擔稅款,此乃交易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仍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繳納責任,事關自身權益,要特別注意喔~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價稅法令規定,請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52~162、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轉201~20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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