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110年7月起出售房地,變革報你知!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另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該所進一步說明,修法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其申報個人房地合一之交易所得額計入營利事所得稅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位。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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