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

【北台灣新聞中心】

每到7月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期間,常有民眾不解提問「牌照稅不是已經繳納了嗎?為何又收到繳費單呢」?原來是將車輛的「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混淆了。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其實二者性質、徵收機關、徵收目的及時間是截然不同的。使用牌照稅是屬於地方稅,一般自用車輛及151c.c.以上之機車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則分4月及10月兩期開徵),徵收機關為各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如稅捐處、稅務局等),稅收用來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屬行政規費,於每年7月開徵,徵收機關為監理機關,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因此二者不論性質、徵收目的徵收期間徵收機關是完全不相的。

該局最後表示,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向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231035)

發佈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加入FB粉絲團,可獲取更多關於我們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