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 採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核定資料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為節省徵納雙方成本及稽徵作業簡便,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情形,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申辦。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辦理申報之案件,合於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申報之案件,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者,不適用之。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又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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