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之子女或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遺產稅扣除額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北台灣新聞中心】

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依財政部公告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另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扣除額,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分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3年間死亡,遺有子乙20歲及女丙15歲,乙子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丙女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3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丙女扣除額為224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5歲)〕,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280萬元(56萬元+224萬元)。

    該分局也特別提醒民眾,民法第12條於110113日修正,將成年年齡調降為滿18歲,並於11211日施行,1121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直系卑親屬或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每年加扣扣除額年數只能計算至18歲。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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