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自107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刪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即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計算。

該所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已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亦即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機關或團體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計算,以免漏報所得額遭補稅處罰。以上如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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