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很重要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份開徵,所收取的地價稅是一整個年度,而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持有土地期間未達一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不是只繳納從取得土地之後剩餘月數的地價稅而已。

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小強於111年9月1日取得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登記,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登記前所有權人小明 ,則小明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1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小強是8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小強繳納111年全年度的地價稅。

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果土地移轉時,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該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是屬於雙方私下約定行為,不會因而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須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人哦!

納稅義務人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請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52~162、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轉201~20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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