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2月11日公告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自3月1日起生效。此外,宜蘭縣政府亦從97年起就禁止使用獸鋏來捕捉動物,該府未來將持續加強查緝,針對違法使用山豬吊或獸鋏的民眾,依法處罰鍰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
宜蘭縣政府表示,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指的是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的捕捉工具(亦即俗稱的山豬吊陷阱)。宜蘭縣境的頭城鎮、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及三星鄉等淺山地區,經常出現獸鋏或鋼索陷阱致動物受傷,動植物防疫所今(109)年1至2月在縣內查察19場次,就已拆除沒入9具山豬吊陷阱、2具獸鋏及救援受傷的犬貓,並製作宣導旗幟插置在這些區域提醒民眾切勿觸法。
動防所表示,民眾架設陷阱除了獵捕野生動物,也經常造成家犬、流浪犬或其他動物受傷、斷肢殘缺,甚至造成動物受困活活餓死或傷重死亡及影響人的安全。有前述情形經查獲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萬元以下罰金,依動物保護法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0萬元以下罰金。
宜蘭縣政府提醒民眾,如遇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水產養殖或其他情形,請先向縣府動防所通報處理,切勿隨意架設相關鋼索陷阱以免觸法;如有發現類似陷阱的民眾,也請通報動植物防疫所(03-9602350)或宜蘭縣政府(03-9251000)前往拆除。
宜蘭縣政府 新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