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稅局提醒 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當心受罰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尚應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針對罰鍰計算方式,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新令釋(請參閱附檔),茲將上開新頒令釋與原規定整理如附表,並舉例說明如下:

以王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為例,依規定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如該車輛110、111年使用牌照稅未繳納,又於111年欠稅滯納期滿後之111年7月3日行駛高速公路為該局查獲,因其110年度未經查獲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紀錄,故王先生除需補繳110、111年使用牌照稅外,依上述新頒令釋規定僅以111年度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也就是以111年1月1日起至7月3日止這段期間計算未徵起應納稅額(5,661元)裁處0.3倍之罰鍰計1,698元。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新令重新規定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本令發布時尚未裁罰或未確定之案件,適用本令規定,但適用後裁罰金額較高者,不適用之。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將依權責主動更裁未確定案件,並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轉211~213洽詢,該局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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