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車輛牌照 被查獲雙方都要重罰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民眾若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懸掛他車牌照,均屬前揭規定處罰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牌照就如同車輛的身分證,由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是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憑證,每台車輛都有其專屬的牌照,不可與其他車輛混用,倘有移用情形,移用與被移用者,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以甲君擁有AB兩台車為例,A車排氣量1,987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B車排氣量3,311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28,220元,甲君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車體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甲君要被處總計78,900元的罰鍰(A車車牌11,230元×2+B車車體28,220元×2),倘B車另有逾滯納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或牌照已被註銷情事,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併同裁處。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將牌照任意拆下移用,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如想瞭解更多使用牌照稅違章相關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211213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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