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 自112年起開始實施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開始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所說明,所謂CFC,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至前揭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惟針對前述700萬元之豁免門檻,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豁免規定,爰另規範屬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盈餘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係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為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有關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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