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針對大羅東地區治水防災區段徵收案(原羅東工保案),機關用地(機六)沿革提出說明

北台灣新聞中心

為解決羅東地區及冬山河中下游淹水問題,將羅東計畫區內周邊保護區變更為治水防災目的之都市發展用地,並取得相關必要公共設施所需用地,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羅東水患、羅東都市計畫發展腹地不足外,相關蓄滯洪公共設施平時亦可兼供休閒遊憩、停車及防災等功能,提升羅東都市計畫不足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於107年陳前代理縣長任內,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5次會議審議通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時,審定單元5之住宅區,並於107年8月29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為機關用地。隨後縣府即積極推動「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圍及抵價地比例」作業,並於107年12月24日陳報予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並於108年10月至110年10月共計6次修正財務評估報告書,報內政部審議。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都是都市計畫開發的一種方式,中央政府爲避免因都市計畫審定發布後,依土地法規定需要重新依照劃定之使用分區重新計算地價,即劃定為住宅區的土地需要以住宅區的地價徵收,劃定為公共設施的土地以公共設施的價格徵收,造成的不公平。所以92年內政部要求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案件,需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後1年內都市計畫配合發布實施,即辦理區段徵收之徵收土地價格,會以都市計畫發布前的使用分區來補償,也就是保護區的耕地(田),會以耕地(田)價格爲徵收補償地價,保護區建地,會以建地價格為徵收補償地價,所以羅東工保區單元五土地不管劃定為機關用地或住宅區都是以現在的分區耕地(田地)的價格辦理區段徵收補償。

再來區段徵收抵價地的分配是以公開抽籤,由地主自行選擇分配的土地,不是市地重劃原地原分配,所以原地主不一定會在原來的土地位置配回土地,區內任何地主都可選配,無外界所說劃為機關用地或住宅區有不同的價格及暴利。

最後要說明的是,本案仍在內政部審議財務評估計畫階段,都市計畫尚未發布,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委員建議比照桃園航空城模式,於公告徵收前檢討調整都市計畫,以利開發計畫進行。因本案是以開辦區段徵收為手段,研擬具體可行的開發機制與事業及財務計畫,落實都市縫合及治水防災之永續發展目標,整體開發提供適居生活環境,並讓土地所有權人分享開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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