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偵辦林姿妙縣長涉嫌貪汙等四項重罪時 查到地政處處長楊○明「真刷卡、假消費」部分因坦承犯行 給予緩起訴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偵辦林姿妙縣長涉嫌貪汙等四項重罪時,查到地政處處長楊○明「真刷卡、假消費」部分,因楊處長楊坦承犯行,檢方給予緩起訴,但規定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8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8 萬元。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 

檢察官緩起訴理由: 被告楊○明為宜蘭縣政府地政處處長,於上揭案件偵辦期間, 另查悉楊○明與宜蘭某溫泉養生會館業者商議,於 109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3 時 35 分許,持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至該會館進行 「真刷卡、假消費」,並將消費紀錄傳送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核系統」,虛報刷國民旅遊卡消費,詐得 8000 元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檢察官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參酌刑法第 57 條 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故諭知為緩起 訴處分,以勵自新,本件緩起訴期間 1 年,被告楊○明應於緩起 訴處分確定後 8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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