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處理花蓮縣政府垃圾一事 環保局說明必須評估利澤焚化廠可處理量,再做決定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表示,宜蘭縣利澤焚化廠以處理縣內廢棄物為優先,有餘裕才處理外縣市垃圾,有關花蓮縣政府提出增加垃圾處理量一事,正值利澤焚化廠歲修期間且本縣掩埋場活化工程篩分後可燃物亦需焚化處理,必須進一步評估利澤焚化爐可處理量,再做決定。

 縣府環保局指出,利澤焚化廠一定最優先處理本縣家戶產生之生活垃圾,再來是本縣事業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另因縣府及公所推動資源回收成果斐然,致垃圾量遠低於利澤焚化廠設計容量每日600噸,無法達到商業運轉規模。於94年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推動區域合作處理一般廢棄物政策,於當年在環保署見證下與花蓮縣政府簽訂垃圾處理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書,約定由花蓮縣每日至少提供100噸一般廢棄物,自焚化廠正式營運日起20年間為契約有效期限。在上述本縣產生之廢棄物優先處理下,次之再代處理花蓮縣一般廢棄物。

另為妥善把關進入焚化廠之廢棄物,府訂有「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進場規定」,嚴格要求進入焚化廠車輛載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外縣市垃圾進場檢查並不定期抽檢進行車輛落地檢查,且利澤焚化爐運轉多年仍維持良好品質,連續兩年亦榮獲環保署焚化爐運轉查核評鑑特優殊榮,本府將持續做好進廠把關檢查,共同維護本縣優良環境品質。

  經查110年至今府協助花蓮縣家戶垃圾焚化量為18011.37公噸,依照協議產生之底渣為焚化量15%換算,而飛灰為焚化量5%。換算花蓮縣需回運底渣數量為2701.71公噸,花蓮縣實際運回數量為7696.71公噸,花蓮縣已超運4995公噸底渣。另外花蓮縣需回運飛灰數量為900.57公噸,花蓮縣實際運回數量為1122.38公噸,花蓮縣已超運221.81公噸飛灰。

  縣府利澤焚化廠係以促參法(OT)委託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操作營運管理,依雙方契約規定,達和公司可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其焚化處理費價格,係屬乙方(即達和公司)機制,依據市場價格及事業廢棄物種類予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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