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第1輪次第2場次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圓滿落幕

北台灣新聞中心

為因應國民法官法推行,促使審、檢、辯三方熟悉國民法官法等相關程序實務操作,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至19日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由審判長許乃文、受命法官游欣怡、陪席法官劉芝毓與6位國民法官、2位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志成、黃明正、劉憲英擔任公訴人;宜蘭律師公會律師林志嵩、高大凱、陳馨強律師擔任辯護人;並邀請在國民法官制度專家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庭長林信旭、謙信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宜光擔任評論員。

此次的模擬案例,案情為被告於大學校園內持刀攻擊同班同學,造成被害人右嘴角撕裂傷、前額撕裂傷及左前臂撕裂傷。檢察官主張被告攻擊被害人,是有殺人的主觀犯意,應論以殺人未遂罪;被告、辯護人則主張被告的行為並沒有殺人之故意,僅有傷害故意,應論以普通傷害罪,縱使最後認定被告具有殺人之故意,認為被告中止其繼續攻擊被害人之行為是出於己意而中止,應該有己意中止的減刑事由適用。

此次模擬法庭通知的候選國民法官,職業背景具多元性,學歷自國中到碩士皆有之,經過18日上午選任程序,檢、辯雙方提出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名單共4名,及合議庭依職權裁定不選任1名到場後提出拒絕受選任陳明狀之候選國民法官後,以電腦隨機抽選出共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

此次經電腦隨機抽選之6位國民法官皆為女性,2位備位國民法官中也僅有1位男性,年齡介於34歲到68歲,職業有餐飲、醫護、會計師事務所、退休教職人員、社福機構人員、家管,可見組成多為經歷豐富的中壯年人士,充分體現國民法官來自百工百業、學經歷各有不同的特色。

經過18日下午及19日上午共兩次審理程序後,國民法官法庭隨即展開評議程序,評議過程中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各抒己見、表達想法後,經表決認定被告犯傷害罪,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並沒收扣案水果刀一把。與此次模擬案件所參考之原始案件,論以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6月,沒收扣案水果刀一把,罪名及刑度皆有相當之差距。

宣判後,19日下午即在本院會議室舉行本次模擬程序的研討會,由本院院長林春長主持研討會程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紛紛表示體認到法官的辛苦,也表示希望能夠有更長更完整的時間了解案情或能夠預先有一段培訓的時間,其中一位國民法官也表示在做出判斷時也納入了自己的醫護背景及生活經驗。

評論員林信旭庭長首先發表評論,就起訴書內容中是否可包含犯罪動機或前案紀錄?提出了日本相關實務案例作為參考,也點出檢、辯雙方提出證據時應該慎選證據,已經不爭執的證據內容除了提出以建構背景事實外,似無再做調查的必要。

評論員李宜光律師則指出未來在審理程序中時間的安排,可以再多一些中間討論的時間或者審判長能夠主動詢問國民法官是否有需要釋疑,以利國民法官吸收短時間收到的案件資訊,且對於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間就已認定之同一犯罪事實罪名所為量刑之差距,認為法院或許可以做出量刑基準表而非單純提供法定刑範圍予國民法官參考,以免國民法官做出罪刑不相當的決定。就檢辯雙方所提證據內容中,提出過多卻片面的證據資料,會使國民法官難以消化,建議採最佳證據原則,應提供一個完整且最有利於己方的證據讓國民法官清楚了解案件內容。

在研討會最後,此次擔綱演出被告的演員張文愷法官表示,當他以該案被告身分在法庭應訊台上接受法院及檢、辯的訊問,與平時在法檯上感受到的角度相當不同,當在應訊台上面對台上職業法官、國民法官的眼神,便會感受到自己的言詞或表現是否就會影響國民法官的判斷而最後影響到自己的判決。作為演員便有感受到此部分的壓力,若是真實的被告更是會感到壓力。

因為此次中選之國民法官皆為女性,宜蘭地方法院黃庭長也提出問題,未來法院在處理特定案件時,能否為了平衡男女比例,做性別上分別地抽籤,避免特定案件經抽選後皆由同一性別或年齡區間的民眾擔任國民法官。就此,曾參與立法討論的李宜光律師表示,此問題於當初立法時曾經討論,但最後還是認為完全以電腦隨機抽選較為公正,且較能有多元化國民法官來源的可能。

研討會討論熱烈,不僅是評論員及本案出庭的檢、辯雙方提出各項意見做交流,與會旁聽的其他律師也紛紛提出相關問題討論,可謂相當精彩。該院吸取研討會中評論員及與會貴賓的寶貴意見,將提供予下次模擬程序做為參考,使未來程序能夠更完備,讓實務流程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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