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縣長今天以「公正客觀的地院,讓真相得以還原」答辯說明檢察官錯誤的起訴內容以及她的清白

北台灣新聞中心

林姿妙縣長10月31日至宜蘭地方法院出庭(證據準備庭)後召開記者會,她表示要感謝法院能在選舉前開這個準備程序庭,讓可以對檢察官錯誤的起訴內容以及的清白,有個答辯說明的機會,以下是她的說明:

 農用證明說明: 根據現場相片,全台、前朝都可核定的版本,為什麼到了姿妙身上標準完全不一樣,根本就是先射箭後畫靶的迫害版本!從提供給資料當中非常明確可以看出,機關單位核發的[農用證明]沒有一個達到1558地號農業使用的標準,結果那樣的標準都合法,模範生卻違法,這是非常明顯的羅織罪名,證據這麼明確,如果本案的農用證明不合法,那麼比照本案全台全縣的農用證明怎麼處理?

  • 農用證明根本就是二層決行:檢察官起訴我違法指示讓地主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這根本就是二層決行的事情,硬要栽贓到姿妙的身上,全縣府所有人都知道如果有民眾來請託,縣府都是交由相關承辦人來研究、處理,而我也一再要求縣府的公務員處理民眾的請託一定要合法、合情、合理的範圍內保障民眾權益。
  • 根本沒有違法請託真相:案檢察官起訴最關鍵的監聽譯文根本就是烏龍一場,張冠李戴,這通電話根本不是地主當事人本人,檢察官故意用錯誤的電話監聽譯文入我於罪,姿妙多次抗議卻沒用,這種不正訊問取得證詞的部分在整個偵查過程不斷發生!這個案件,律師閱卷後,跟我說起訴書列出來的證據,跟我有關的就是108年8月19日一通我請秘書打給吳朝琴的電話,在這通電話中有提到一個理事長來拜託的事情,檢察官就認定是陳正勳理事長來拜託我讓這塊地不用繳土地增值稅。但是針對這點,111年2月21日在廉政署放監聽的錄音給我聽的時候,我就有說明錄音中我明明是講「听洲理事長」,不是陳正勳,後來移送到檢方,我也一直強調這點,但直到起訴,檢察官竟然完全無視於我的澄清,仍然把听洲理事長當作是陳正勳理事長,而且用這點證明我有用電話來指示這件事。檢察官對有利被告的證據刻意視而不見,明顯是違反了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 競選總部根本沒有緩拆不正利益:前朝核准的公文竟然說公務員圖利我,前朝公務員的行政裁量,到林姿妙就不行!為劍指林姿妙!公務員何其無辜?這個競選總部的起造人不是我,我也不是所有權人,也不是拆除義務人,選舉後,我也沒有再使用這個競選總部,我也不可能再去管這個競選總部後來的狀況,我也不知道這個建築物的起造人後來有來申請延長使用。

檢察官說這個競選總部延長使用是為了讓韓國瑜、呂國 華競選總統、立委使用,既然不是我使用,那麼為何說是圖利我? 我到底有獲得什麼好處?

  • 根本沒有財產來源不明:起訴書說我財產來源不明,我林姿妙在當縣長前就有負債,但是每一筆錢都是正正當當,有債並不可恥,我欠錢就還,絕對不貪污一分一毛。每一筆金流都是清清白白的來源,利用不當取證故意模糊金流來源,誤導債權人,我相信法官看完卷內的資料,也應該了解這完全就是借新還舊的循環債務,檢廉竟然將循環的債務金額累積,累績循環負債給媒體錯誤的龐大金額,這就是不當取證入人於罪最直接的證據! ,然後用聳動的金額帶風向,哪裡來的8000萬,那裏來的三億?每一筆錢都是正正當當,檢廉企圖用起訴書帶風向,這是競選總部嗎
  • 編造的特殊洗錢,羅織的人頭帳戶:至於起訴書講我特殊洗錢,起訴書將我借錢付給債主的利息說成是帳戶使用費,然後再來合理化所謂人頭帳戶的說法。如果真有人頭帳戶,為什麼那麼多人頭帳戶所有人都沒有被起訴?這些說法完全跟事實不符,為什麼要故意這麼做,大家應該心裡都明白!

偵查中廉政署、檢察官拿107年的支票帳戶問我當初每一筆錢向誰借來的,要我說明,但幾年前的事我根本不可能記得住,只能拜託檢察官把債權人傳來對帳,但檢方一開始傳也不傳,甚至用我支票帳戶每次支票兌現後都只剩幾百元及我無法記得住金錢來源。

既然檢方當時不傳債權人來與我對帳,但是我依法有提出說明的義務,所以我也只能帶著律師去找債權人一個一個對帳,因此在偵查中才有辦法就當時的借款情形提出說明。這點後來檢方也傳了相關債權人一一證實了我的說法。雖然債權人中有二位可能受到檢方的誘導,前後說的不一樣,但我相信這點將來經過法院的審理,就可以真相大白,還我清白。

坦白講,我開票來借錢,支票到期時,為了要讓支票兌現,就再去借新還舊,是再普通不過的事,我不懂這哪裡犯法了。我相信法官看完卷內的資料,也應該了解這完全就是借新還舊的循環債務,而檢方竟然將已清償的債務金額累積加總,這顯然跟實際債權債務金額不符,而且每一筆錢都是正正當當,都有清清白白的金流來源,我真的不知道檢察官是不知道民間疾苦還是有什麼原因,硬是要曲解這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

  • 被帶風向的手機成了王八機:在這個社會有兩隻受手機的人比比皆是,更何況我另一支手機根本不是智慧型手機,沒有網路功能,已經用了十多年,竟然被帶風向成了王八機,好像專門拿來犯罪用的,事實上,檢方監聽這支手機也已經很多年了,一定知道監聽結果大部分都是朋友間的談天,如果我若有用這支電話做甚麼狗屁倒灶的事,為何看不到檢察官有把這支手機的監聽紀錄拿出來做證據? 難道我十幾年前就知道當縣長後要減免增值稅?可見,這支手機無非是拿來帶風向及醜化我的技倆。只是閨蜜間的聊天,十多年前因為我當民意代表,我的閨密因為不想打公眾人物的電話跟我聊天,好心用她外勞的名義幫我申請一支電話讓我使用,要不是檢察官告訴我,我還不知道這是外勞的門號,除了公務用手機外,我只有這一支手機,也已經用了十幾年了,難道我不能用非公務機跟朋友聊天? 
  • 發動及起訴的時間根本就是為了影響選舉:起訴書起訴的內容都是108年底以前就發生的,而且檢方從107年我第一次決定競選宜蘭縣縣長後就開始監聽,起訴書也把這些監聽的資料列為證據,既然107年、108年就已經監聽到,為何你要到111年準備要競選連任時才發動偵查,並且趕緊在選舉前起訴,這種情形除了企圖影響選舉,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其他的理由。
  • 不正及引導式訊問方式:在本案中,幾乎所有的人,不論是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是證人,都經歷了長達十幾個小時的訊問,一大早就出門,過了深夜十二點還無法離開地檢署的,比比皆是。而且,絕大多數的人還接受了不只一次這樣的訊問。我們發現了偵訊人員不斷的以錯誤的背景事實、錯誤的法律見解、錯誤的社會及專業經驗,無理地指責、質疑受訊問的人,強人所難地要求受訊問者陳述十多年前的微小細節,甚至要求受訊問者要認罪。還有債權人被多次折磨訊問後,竟喊出:如果不是債權債務,我出去被車撞死!請問如果這不是不當取供,甚麼才是不當取供。諷剌的是,有些被迫認罪的人最後竟然沒有被檢察官起訴。我們也從許多人的筆錄中發現,在經過了短暫的中斷訊問後,再重新訊問時,供述的內容就出現了方向完全不同的轉變。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不為外人知悉的事情,希望真正代表公平正義化身的法院可以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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