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該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經該局審查符合規定者,均會以公文函復,同時敘明重購土地自完成土地登記日起將列管5年。
該局說明,經核准重購退稅的重購土地,於列管之5年期間,均需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該局每年都會主動辦理清查。因此,若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