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郭欣怡於115年6月15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偵辦毒品洪姓被告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案件,於實施拘捕時發現王姓及李姓被告疑似有施用毒品後駕駛車輛之情事,警方並分別於其等所駕駛之車輛內搜獲第二級依托咪酯菸油、依托咪酯煙彈及安非他命吸食器等物。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王姓及李姓被告均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不能安全駕駛之羈押原因與必要,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另洪姓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嫌重大,且有與上游藥頭及購毒者勾串滅證之羈押原因與必要,亦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
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尤其是毒駕行為威脅對於交通安全及社會秩序已構成重大威脅,宜蘭地檢署將持續貫徹政府打擊毒品犯罪之政策,強力打擊新興毒品供應鏈,嚴辦毒駕,展現維護治安之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