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無駕照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條件放寬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民眾,若本身無駕駛執照,而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該身心障礙民眾使用,只要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跟身心障礙民眾戶籍地相同,也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稅務局說明,過去法令規定,對於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民眾,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民眾使用的車輛,車主必須與身心障礙民眾同一戶籍地,才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兼顧社會常情及合理化稅制,立法院於115年1月28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並依財政部115年4月28日所頒布解釋令,更進一步放寬車主於公路監理站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民眾戶籍地址相同,也可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實際照顧者租稅負擔。

財政稅務局提醒,每一身心障礙民眾免稅車輛以1輛為限,並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 cc車輛的稅額(自用小客車為1萬1,230元)範圍內免徵牌照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身心障礙民眾無論有無駕照,名下的車輛,該局都會主動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以二親等身分提供身心障礙民眾使用的車輛,若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與身障民眾戶籍相同,車主要儘速向該局及所屬羅東分局、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申請。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140-148洽詢,財政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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