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明(27)日公告候選人開始領表並自8月31日至9月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

【記者林美玉、林郁怡宜蘭報導】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表示,訂於明(27)日公告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表件及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等事項如下:

一、 登記期間:

自115年8月31日至9月4日。每日上午8時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止。

二、 登記地點:

縣長、縣議員在縣選舉委員會登記 (宜蘭市縣政北路3號2樓) 。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在各該鄉(鎮、市)公所登記。

三、 領取書表期間及時間地點:

  1. 領取書表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115年8月27日)起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115年9月4日)止。
  2. 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地點相同。

四、 候選人登記應具備表件:

  1.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2. 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3. 本人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4. 本人2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5. 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
  6. 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國內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但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於103年11月29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香港或澳門學歷證明文件,於107年11月24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
  7. 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登記書。
  8. 政黨推薦書。
  9. 本人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五、 申請登記應繳納保證金:

  1. 縣長候選人保證金16萬元。
  2. 縣議員候選人保證金10萬元。
  3. 鄉(鎮、市)長候選人保證金10萬元。
  4. 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保證金3萬元。
  5. 村(里)長候選人保證金3萬元。

六、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略以,縣(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未檢附者為表件不合格,不予受理。

縣選委會指出,配合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及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樣式,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之規定;倘原為大陸地區人民,需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其繳附日期,以審查候選人是否於105年11月28日(包括當日)以前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並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才具有登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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