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為保障遊客的消費權益以及旅宿安全,交通部於今(114)年10月2日發布「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修正,將非法經營旅宿業者的罰鍰修正為最低10萬元,上限則大幅提高至200萬元,以遏止違法旅宿之經營。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表示,配合中央裁罰標準修正,本府將持續宣導、輔導及強化縣內旅宿經營品質,遏止非法旅宿經營,以維護縣內旅遊及住宿品質。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0月2日由交通部修正發布,本次修法內容包含未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裁罰金額由10萬至50萬元調高為10萬至200萬元罰鍰,並得加倍處罰;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裁罰金額由6萬至30萬元調高為10萬至100萬元;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裁罰金額由3萬至30萬元調高為10萬至150萬元,並得按次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