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之被投資事業股權,視同房地交易

【北台灣新聞中心】

 為防杜以股權移轉方式炒作不動產,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納入房地合一税2.0課稅範圍,惟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不適用,仍維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該分局說明,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前述股份或出資額即適用房地合一税2.0未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依持有期間適用45%至20%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若僅出售部分持股情形下,例如持有100%前述公司股份,僅出售其中30%,亦須就出售部分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税2.0。

    該分局提醒,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方式如下:

直接持有 依持有比率  

 

 

合併計算

間接持有 透過關係企業 對該關係企業持股超過50%或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 依該關係企業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比率
對該關係企業持股未超過50% 關係企業各層持股比率相乘

該分局舉例,丙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甲公司直接持有丙及乙公司股份分別為40%及45%、乙公司持有丙公司股份25%,甲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丙公司之股份為51.25%〔直接持有40%+間接持有45%*25%=51.25%〕

        該分局再次呼籲,如有前述股份或出資額交易之情形,應於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避免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並處罰鍰,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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