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買賣土地未辦妥產權登記 再移轉者 恐會被處罰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根據114124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買賣土地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而再行出售者,最高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稽徵機關可視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0.5%至1.8%等不同程度處罰,如查屬故意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但若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其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舉例來說,A先生於11522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購入B先生土地1筆,未向地政機關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旋即於11436再行出售該筆土地予C小姐(土地移轉現值為120萬元),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再行出售每筆土地移轉現值逾100萬元至250萬元者,按再行出售每筆土地移轉現值處0.5%之罰鍰,所以A先生應處罰鍰6,000元(=土地移轉現值120萬元×0.5%=6,000元。

該局提醒,土地買賣訂約後,應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完成後,才可以再辦理第2次移轉,以免荷包失血。

如有疑問,可撥打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170-174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300-30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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