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黃正綱檢察官日前指揮警方破獲私行拘禁、毆打被害人致心跳停止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於115年4月28日下午接獲羅東博愛醫院急診室通報陳姓被害人經人載送至醫院時,身上有多處外傷,且失去呼吸心跳,疑似遭人毆打所致,除全力救治被害人外,亦有檢警迅速介入追查之必要。
經警方報請本署黃正綱檢察官指揮偵辦,檢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檔案及調取通聯紀錄,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同(28)日晚間,檢察官指揮警方拘提許姓及簡姓等3名被告到案;經檢察官複訊後,認許姓及2名簡姓被告涉犯私行拘禁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滅證之羈押原因與必要,均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
起訴書指出,被告簡德○、許峻○2人,與陳冠○前因毒品問題而有糾紛。詎簡德○、許峻○2人竟共同基於妨害自由、重傷害、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5年4月27日23時許起,將陳冠○拘禁於宜蘭縣五結鄉民宅,簡德○、許峻○以徒手及持塑膠管及不明之鈍器持續毆打陳冠○;嗣後2人再將陳冠○移轉至五結鄉之三合院,斯時簡德○之弟簡亞○亦來到三合院,竟共同基於妨害自由、重傷害、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再將陳冠○移轉至宜蘭縣五結鄉民宅後,再以塑膠管、矮凳等物,持續毆擊陳冠○,並要求陳冠○賠償新臺幣300萬元;直至115年4月28日14時許,簡亞○見陳冠○身體有異,始由許峻○駕車與簡亞○共同將陳冠○載至羅東博愛醫院丟包,其時陳冠○已經呼吸、心跳停止,經急救後始倖免於難恢復心跳。
起訴書又指出,被告許峻○、簡德○、簡亞○等3人均係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及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等罪嫌。
該案得迅速偵結起訴,除有賴檢警專案小組於案發後立即蒐集證據,並先後拘提被告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等涉犯私行拘禁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滅證」之羈押原因與必要,而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始能查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如將「勾串滅證」事由排除於羈押原因之外,將使此等有共同被告暴力犯罪案件,無法順利查緝其他共犯及幕後主嫌,進而影響案件整體偵辦成效,更嚴重衝擊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