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已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應提供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2.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案件,稽徵機關可不予處理,或屬具名檢舉逃漏稅案件,檢舉人無法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提供查核之資料,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仍無法提供之案件,即得依規定不予受理結案。

 該局特別呼籲,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內容須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及可供偵查之資料,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掌握,亦請一併提出,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為便利民眾檢舉地方稅之逃漏,民眾可利用該局檢舉逃漏稅專線電話(03)9354224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iltb.gov.tw)交流園地/民意信箱項下檢舉。如有任何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轉211~213洽詢,該局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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