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殺人劉姓犯嫌今日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聲押獲准 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台灣新聞中心

昨(19)日凌晨 2 時,在宜蘭市縣民大道 2 段與環市東 路路口前發生槍擊殺人案件。劉姓被告先駕車尾隨羅姓被害人之車輛繼而追撞羅姓被害人,趁羅姓被害人下車之際,持預藏槍枝趨前朝羅姓被害人近距離射擊,造成羅姓被害人頭部、頸部中彈,同車副駕駛座吳姓乘客亦手臂中彈。經送醫後,羅姓被害人不治死亡, 吳姓被害人則無生命危險。

劉姓被告犯案後,駕車前往宜蘭市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自首,並交付行兇之槍彈,全案經警於昨日晚間移送宜蘭檢署。

 檢察官昨日夜間偵訊後,認劉姓被告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項、第 12 條第 4 項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串證之虞,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宜蘭地院已於今日上午裁定羈押劉姓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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