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常見未申報房地合一新制之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未拆分共有房地之成本或費用: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費用,以免虛報成本或費用。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申報時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憑證等,常有民眾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以致稽徵機關無法核認。
六、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新制之不動產,不論盈虧均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撥打羅東稽徵所連絡電話03-9546508分機214黃小姐。
另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