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選前再偵結起訴二件候選人及樁腳現金賄選案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郭欣怡、張立言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礁溪分局、三星分局等,查獲宜蘭縣頭城鎮鎮民劉黃00宜蘭縣壯圍鄉鄉民代表候選人張00及其樁腳藍00,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於今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茲分述如下:

  1. 頭城鎮鎮民劉黃00為某鎮長候選人現金買票案件:
  • 事實要旨:劉黃00為求111年宜蘭縣第19屆頭城鎮某鎮長候選人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1年10月至11月初期間,分別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朱00、劉00、郭00等人,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對價及按照戶內之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1,000元、5000元、6,000元之現金給上開人等,約定他們等將票投給林00。
  • 偵查結果:
  1. 被告劉黃00所為,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劉黃00已年滿80歲,且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刑法第18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扣案之1萬2,000元,為本案犯罪所用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2. 另收受賄賂之選民朱00、劉00、郭00等人,均係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檢察官審酌渠等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輕罪,且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各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即不法所得總計6,000元或退回賄款6,000元,犯後態度良好,均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3. 壯圍鄉鄉民代表候選人及其樁腳現金買票案件:
  • 事實要旨:1.00為111年宜蘭縣壯圍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犯意,先於 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許,交付2,000元給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藍00,約定將票投給00,另交付2,000元給00,請託00轉交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子女2人將票投給00。
  • 2.0000為求能使00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由00交付6,000元給00,推由00於111年11月15日晚間8時許,將6,000元交付給某選民,請求該選民將票投給00,惟該選民並未應允。
  • 偵查結果:

被告即候選人張00及樁腳藍00所為,均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藍00另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因張00、00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扣案之現金1萬元,為本案犯罪所用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本周末即將舉行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檢署檢察長已指示檢察官全面進駐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轄下各分局,嚴密監控並迅速查緝賄選。宜蘭查賄團隊本著「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之精神及「嚴查速辦」之原則,全力打擊賄選,請候選人及樁腳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也呼籲民眾踴躍檢舉賄選拿奬金,檢舉賄選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24-099轉4,或撥打本署檢舉專線(03)9251835,最高可獲得500萬元獎金,檢舉人之身分絕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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