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葉怡材檢察官日前指揮警方破獲起訴轄內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製造工廠,查獲大量查獲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脂類物質),於115年6月9日在行政院安居緝毒專案暨重大緝毒案件成果發布記者會獲表揚安居緝毒專案有功人員。
一、 偵辦緣起:
宜蘭地檢署接獲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提報(下稱宜蘭縣刑大)之情資,指出有不法人士在宜蘭市租借套房進行販毒,立刻指派檢察官葉怡材指揮宜蘭縣刑大成立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積極佈線跟監,認時機成熟,立刻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並於115年3月18日同步搜索被告呂○○等3人共6處處所,在被告呂○○租用之套房內扣得製造加工之依托咪酯及存放毒品原料、成品、燒杯等器具,查獲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74罐(依托咪脂類物質、總毛重:7,925公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調和成品煙油5罐(總毛重:421.31公克)、大量混合用化學原料、分裝設備及空煙彈及燒杯等器具。專案小組當場拘捕被告呂○○、何○○等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禁見被告呂○○獲准。
二、 簡易起訴犯罪事實:
被告呂○○於115年3月初,在桃園市中壢區某酒店先花費新臺幣50萬元購得大量異丙帕酯原油80瓶後,再於購物網站、五金行購入化學原料及所需之容器、器具,於115年3月16日某時許起,在租屋處將上述異丙帕酯原油與化學原料依比例混合、加熱、秤重,再將成品裝進空分裝瓶而製成依托咪酯調和煙油。準備對外高價販售以獲取暴利。另被告何○○則於115年2月8日凌晨4時48分,於宜蘭縣宜蘭市慈安路○○巷○○號其住處樓下,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煙彈2ml,以1000元之價格,販售予他人牟利。
三、 起訴法條:
被告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何○○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 具體求刑理由:
審酌現今社會依托咪酯煙彈(俗稱喪屍煙彈)氾濫,施用方式大都是將依托咪酯煙油置入電子煙座施用,難以從施用外觀判斷究竟是否為一般電子煙或是依托咪酯電子煙,管制極為不易且價格便宜,流通性恐遠大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施用依托咪酯而衍生之毒駕案件頻傳且死傷嚴重,對社會大眾造成巨大危害,是無論是製造或販賣依托咪酯均不容寬貸。另被告何○○因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同罪質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依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具體求處被告何○○有期徒刑11年,被告呂○○有期徒刑15年,以彰法治。
五、 該署後續具體作為:
邇來毒駕案件頻傳,使無辜民眾遭受傷亡,本署將依照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對此類案件將持續依法從嚴偵辦,具體求處重刑,絕不寬貸,並與司法警察機關密切合作,落實執法、強化防制,嚴防毒駕危害,守護國人交通安全與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