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於昨(13)日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宜蘭縣政府、羅東鎮公所等機關人員疑涉貪污等罪弊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吳○琴、吳○原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及羈押之必要,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趙○勳、黃○智亦涉嫌圖利罪嫌,各具保 10 萬元; 被告陳○勳、劉○純、林○欽涉嫌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各具保 10 萬元,被告楊○明涉嫌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嫌,具保 5 萬元。林○妙、吳○齡等 2 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等所辯各節仍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訊後先行請回。
該案經檢察官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前往宜蘭縣政府、羅東鎮公所等相關 30 餘處所進行搜 索,並約詢縣長林○妙、縣府地政處處長楊○明、建設處代理處長 吳○琴、農業處科長吳○原、羅東鎮鎮長吳○齡、時任經建課課長 趙○勳、課員黃○智及陳○勳、劉○純、林○欽、張○諺、魏○ 輝、朱○安、林○伶、林○梅、張○綾等約 30 名相關嫌疑人及證人到案說明,全部偵訊已於今(14)日上午 9 時許結束。
此次係對宜蘭縣政府 108 年某羅東土地免徵增值稅案、109 年某羅東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案、羅東鎮公所 108 年晚會辦桌布置標案及若干疑似財產來源不明等數案進行查證,以釐清相關人等是否涉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吳○琴、吳○原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及羈押之必要,爰向法院聲請 羈押禁見;被告趙○勳、黃○智亦涉嫌圖利罪嫌,各具保 10 萬元; 被告陳○勳、劉○純、林○欽涉嫌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各具保 10 萬元;被告楊○明涉嫌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嫌,具保 5 萬元;被告林○妙、吳○齡等 2 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等所辯各節仍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訊後 先行請回;另其餘人員訊畢後亦均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