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偵結遊覽車於蘇花公路自撞山壁案 起訴被告游姓司機」

[北台灣新聞中心]  

有關今(110)年 3 月 16 日下午 4 時 22 分許,在宜蘭縣南澳鄉 東岳村蘇花公路 114.7 公里北上路段(東澳段),發生遊覽大客車自 撞山壁,導致 6 名乘客死亡,其餘包括駕駛、導遊及乘客等 39 人輕 重傷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騰○通運公司所屬游姓司機涉犯過失 致死等罪罪嫌重大,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該事件案發後,宜蘭地檢署吳舜弼檢察官立即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積極偵辦,先後傳訊被告游姓司機、乘客、遊覽車後方自小 客車駕駛及案發後拖吊車業者等人,深入瞭解案發前後之狀況,偵查期間也針對肇事遊覽車多次進行履勘及檢測,查扣並勘驗行車紀 錄器及被告事發時之駕駛操作影像,並囑請原裝置行車紀錄器公司 檢視本案數位式行車記錄資料(俗稱「數位大餅」)。

且因本案事涉 交通專業判斷,檢察官另囑託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陳高村副教授 進行道路交通事故鑑定。該案於偵查的後階段,雖因疫情嚴峻造成偵辦的障礙,承辦檢察官仍以遠距訊問等方式完成各項偵查作為,不因疫情而停下腳步。

承辦檢察官綜合以上各項證據,確認車輛煞車、排檔及離合器系統於案發時可正常運作,遊覽車並無任何故障情事,被告於限速 2 時速 40 公里之事故前彎道,疏未降檔而仍以 5 檔高速檔持續行進, 且以 45 公里以上之時速超速行駛,復不當以油壓減速器(即電子閥 減速器)替代煞車使用,在發現油壓減速器未能有效降速時,雖試圖 以降檔方式進行引擎檔煞,然慌忙中操作失當,未將排檔桿打入正 確檔位而置於空檔,又因換檔時踩踏離合器致油壓減速器中斷,更增升遊覽車失速危險,於肇事前時速已達 54.3 公里以上,迨行駛至 第 3 彎道時雖緊急煞車,仍煞避不及而撞擊山壁造成重大傷亡,故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乃該案事故之肇事原因,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6 條之過失致死及同法第 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後段過失重傷害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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