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再起訴二件賄選案件 均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北台灣新聞中心】 

公平選舉為民主政治之基石,為杜絕賄選,本署於選前、選後除積極查察賄選外,對於涉及賄選之當選人,亦主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淨化選風,維護民主政治。本署今日再偵查終結起訴二件賄選案件,均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茲敘述如下:

  • 羅東鎮鎮長當選人吳OO招待飲宴及贈送紅酒賄選案:
  • 被告OO(涉嫌偽造文書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現任宜蘭縣羅東鎮鎮長,亦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羅東鎮鎮長候選人及當選人;被告OO係羅東鎮公所民政課課長,被告邱OO係民政課佐理員。
  • 緣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在金門餐廳,由羅東鎮公所民政課援例辦理之「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出席之桌數55桌,較原定預估之桌數少(預估71桌,其中包括預備桌6桌),被告朱OO乃向被告OO報告該活動尚有剩餘桌次可使用。被告OO為尋求選舉時能順利當選連任羅東鎮長,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而約定其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指示無賄選犯意聯絡之被告朱OO、邱OO及羅東鎮公所主任秘書蔡OO,將上開志工團體活動剩餘之桌數,於111年3月30日晚間6時30分,在金門餐廳宴請非屬志工團體,且大多數會員具有羅東鎮長選舉投票權及影響力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當日出席之桌數計4桌〔每桌餐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其中1桌為羅東鎮公所人員〕,由被告吳OO率蔡OO及鎮公所課室主管穿著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在場接待,餐會中被告吳OO亦向與會人員拜票尋求支持連任,餐會結束時,被告吳OO並親自於餐廳門口,贈送與會者(公所人員及中途先行離席者除外)每人1瓶「Shaka islands 羣島水果紅酒」(價值約980元)。被告吳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另被告朱OO、OO明知上開「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於111年3月20日所宴請之志工團體桌數僅出席55桌,另於111年3月30日所宴請之對象非屬上開志工團體,惟為能符合該活動採購案為一次性履約之規定,及為符合出席餐會者需屬111年度志工團體身分,並方便驗收及核銷能順利如期完成,先由被告邱OO在其職務上所掌之「羅東鎮公所110年度綜合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外燴餐點驗收紀錄」公文書上,將「履約期限」及「完成履約日期」均虛偽記載「111年3月20日」,「契約金額」新臺幣265,500元整,〔驗收經過〕登載「主驗人於本採購案活動中驗收,桌數計59桌,廠商如期依合約履行完成」,〔驗收結果〕點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並在「記錄」及「協驗人員」2欄位簽名,再交由被告朱OO在「主驗」欄位簽名。被告朱OO、邱OO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一併提起公訴。
  • 大同鄉笫三選區簡姓鄉民代表當選人之子簡OO現金賄選案:
  • 被告簡OO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大同鄉鄉民代表候選人及當選人簡OO之子,被告簡OO為使其父親即簡OO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1月25日晚間11時許,交付2,000元給該選區有投票權之某選民,請求該選民投票支持簡OO被告簡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檢察官審酌被告簡OO為該當選人簡OO之子,且同住一處,且被告簡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承有幫當選人簡OO從事競選活動等語,是該2人屬極為密切之人。再被告簡OO為一成年人,當知其賄選行為如經查獲,非但其自身將遭受刑罰制裁,且勢必牽累其父親即當選人簡OO,故若被告簡OO非事先與當選人簡OO討論、商議,並取得當選人簡OO同意,實無可能甘冒刑事判刑及牽累當選人簡OO之風險而擅自為賄選行為。綜上所述,被告簡OO與當選人簡OO關係緊密,並協助從事競選活動,被告簡OO進行上述行賄投票行為,揆之經驗法則,實難想像事先未與當選人簡OO討論、商議,並取得共識即貿然行之,當選人簡OO與被告簡OO應有共同之意思。檢察官爰一併對當選人簡OO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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