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郭欣怡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偵辦民國113年4月16日晚間9時18分許,發生在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與縣政九街口之持刀砍人案件,偵辦團隊陸續自4月17日、18日先後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執行搜索並拘提以蔣姓男子為首及被告張OO(男子)、朱OO(男子)、李OO(男子)4人到案,另當庭逮捕被告簡OO(男子)。
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蔣OO、張OO、朱OO、簡OO等4人,分別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在場助勢罪嫌、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被告李OO(男子)檢察官諭知新臺幣5萬元交保候傳。
該件被告蔣OO先前與吳姓被害人因細故發生糾紛,雙方生嫌隙,被告蔣OO知悉吳姓被害人欲前往本署,遂夥同被告張OO、朱OO、簡OO、李OO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分乘2部自用小客車及攜帶西瓜刀、鐵棍,在吳姓被害人行經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與縣政九街口之際,將吳姓及游姓被害人所共乘之機車攔下,並分持西瓜刀及鐵棍砍傷吳姓被害人手臂及游姓被害人頭部、背部及左小腿,幸經119救護人員接獲報案將游姓被害人送醫急救始未發生不幸。
該署呼籲,就危害社會治安之暴力案件,該署及司法警察必定速辦嚴懲、絕不寬待,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