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無法於111年5月16日前完成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為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財政部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月16日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近期疫情升溫,對於營業人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111年3-4月期及111年4月(按月)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月16日)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111年5月24日,上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以配合防疫並兼顧營業人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該分局提醒,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提供之稅務協助措施,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資訊,供民眾參考運用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03)9357201分機2306陳先生洽詢,將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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