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鄉學校教職員工上下班路途艱辛 縣府應補助油費、爭取保險齊一 方能安人心

 【北台灣新聞中心】

今年從暑假開始,接連三個颱風侵襲宜蘭縣,風災之後部分偏遠地區學校對外道路土石坍崩或大眾公共運輸停駛,許多教職員工要想方設法繞路或另覓交通替代方案到校上下班。除了原本存在的安全問題,更增加些許行車油耗或交通費用的支出。

教育部107621日訂定「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等因素,同意地方政府可為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另行投保傷害保險,亦請各縣市估評適度給予油費或交通費補助。不過,本會近期接獲多位會員反映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上下班通勤安全問題,更指出前述制度並無法全面提供偏鄉教育工作者最需要的通勤安全保障。本會現就此項課題提出分析,建請縣府與相關權責單位協助改善。

依據「獎勵辦法」第7條,縣府可為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另行投保傷害保險;本縣偏遠地區學校(國小11校、國中1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200萬元,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國小3校)每年保險金額300萬元,極度偏遠地區學校(國小3校、國中1校)每年保險金額500萬元。就實際執行情形而言,這項額外傷害保險適用對象僅限偏遠地區學校109學年度後到職之校長及教師,108學年度(含)以前就在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校長及教師並未在補助之列,形成差別待遇的怪異現象。

尤其,欲使偏遠地區學校功能健全,尚需幹事、護理師或護士、工友……等人員的共同合作。部分教職員工廿多年來投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工作,但其長期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的付出卻完全被抹煞。不知縣府可曾發覺此項問題?有無向中央反映現行法令存有不周全之處?

再依據「獎勵辦法」第8條之規定,偏遠地區學校主管機關得視財力狀況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交通狀況,給予校長或教師油費或交通費補助。根據該會蒐集資料結果,至少已知新北市與嘉義縣訂定相關補助要點。

以新北市為例,根據是否獲配住公有宿舍、服務學校有無提供交通工具或公有車輛及實際居所與辦公處所距離是否在1公里以上等條件,界定交通費補助領取資格。凡符合補助對象資格者,新北市政府依當事人實際居所與學校辦公處所距離訂定補助標準,每月可補助630元至1,260元不等之交通費。

再看嘉義縣的作法,該縣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只要未支領地域加給者,根據當事人是否居住在學校所在鄉鎮市為劃分基準,按每月實際通勤趟數補助810次交通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嘉義縣在地方政府財力級次表位居第五級,宜蘭縣(第四級)的財力狀況較嘉義縣更為理想,理應也有能力為偏鄉學校教職員上下班安全提供必要之保障。

該會過去(2015年)曾為宜縣偏鄉教育工作者爭取類似的經費補助,縣府當時認為缺乏法源依據。此時已有「獎勵辦法」第8條可為籌編預算基礎,縣府若再不端出牛肉,這條立意良善的法源恐將成為水月鏡像,只能讓偏鄉教育工作者用以空想安慰自己?

綜上,該會再次向縣府為偏鄉教育工作者上下班交通問題請命,希望縣府儘速就此項課題進行研議,提供偏鄉教育工作者上下班通勤問題更多安全保障與經費補助。該會訴求如下:

第一,縣府現行為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額外投保的傷害保險,應該適時檢視保單條款與保障範圍內容,並研議附加特定天災事故給付,避免颱風、洪水及地震等天災被列為「除外不保事項」。

第二,縣府應參考其他縣市做法,針對本縣偏遠地區學校之分級及交通狀況,訂定教職員工油費或交通費補助標準。

第三,建請縣府發函教育部,反映「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第2項及「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7條額外傷害保險之適用對象存有差別待遇,應擴大納入在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全體教職員工。

第四,建請縣府發函銓敘部,表明中央應鬆綁地方政府為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加保意外險之規定,且本縣願意自行為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投保意外險,為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通勤安全做最大保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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