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房地符合條件 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期核釋他益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特定要件,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示,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者,准按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及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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