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陳姓被告無照毒駕致人重傷命危逃逸,宜蘭地檢署林禹宏檢察官於27日晚間獲報後,即刻簽發拘票,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將被告拘提到案,於複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之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重傷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逃逸等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昨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陳姓被告於10月26日5時8分許,於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連續吸食摻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2支後,獨自駕駛自用小客車離開,行經宜蘭縣冬山鄉永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因毒品影響其操控力,偏左駛入對向車道,而撞擊行走在路邊之楊姓被害人,致楊姓被害人受有身體之重傷害(昏迷指數6分 (病危),詎料被告竟駕車逃離現場。
宜蘭地檢署呼籲,酒後或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含電動車)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珍惜自己並保護用路人,切勿觸蹈法網,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