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退休撫卹相關法規修正案,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說明,為配合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修正後規定重行計算,其屬該等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爰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之金額,而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若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扣繳義務人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扣繳義務人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扣繳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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