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2.0,申報方式原則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但境內營利事業針對上述交易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則以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為例外申報方式。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舉例 | 甲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1筆,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其中該筆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650萬元,甲公司自行申報移轉現值75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450萬元,假設無其他費用 | |
計算 方式 |
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A) | 申報移轉現值75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450萬元=300萬元 |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B) |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65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450萬元=200萬元 | |
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C)=(A)-(B) | 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 |
可列為費用減除之土地增值稅 | (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3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20萬元 | |
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 | 出售收入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可列為費用之土地增值稅2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200萬元=780萬元 | |
申報
方式 |
原則 | 例外 |
須填寫申報書第C1-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 | 須填寫申報書第C1-2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減除每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之損益,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綜合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免填報第C1-1頁及第C1-2頁,惟仍須將房地交易所得(損失)填報於申報書第1頁第40欄或第48欄(或營業淨利),再於第134欄減除(加回),並將第134欄金額填入申報書第9頁第22欄【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應分配盈餘減除第22欄金額後,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再次呼籲,如有任何房地合一申報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