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房地合一稅2.0,重點一把抓!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除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房地,該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與房地合一稅1.0相同外,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損益,邇來陸續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如何報繳?該所將房地合一稅2.0重點整理如下:

1.擴大房地交易所得適用範圍,將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房地交易。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亦視同房地交易。

2.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2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35%)

 3.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但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所得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個人房地合一稅2.0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

5.該所呼籲,營利事業110年度如有房屋土地交易,應留意是否屬房地合一稅2.0適用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對房地合一2.0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地合一稅2.0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書表,或可洽詢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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