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統一發票對奬權益,營業人應於110年5月24日前申報110年3至4月統一發票明細表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 為統一發票給獎正確性及維護消費者權益,請營業人於本(110)年5月24日前申報同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於110年5月20日公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奬金單位溢付奬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之情形,並自110年5月20日生效。該分局提醒因應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3級,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已延至5月31日,但該期統一發票依規定仍於110年5月25日開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仍請營業人於同年5月24日前申報110年3-4月(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惟有應納稅額者,於110年5月31日前繳納即可。

    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03)9357201分機2306陳先生洽詢,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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