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美玉宜蘭報導】
宜蘭地檢署偵辦前消防局長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徐○○於民國105年起擔任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長,張○○係該局之科長、林○○及賴○○則係該局科員。他們等明知辦理經費核銷時,應專款專用、實報實銷,且私下購入之酒水不得列入公務餐費報銷,竟利用114年7月25日辦理宜蘭特種搜救隊參與「特種搜救隊國家認證計畫(下簡稱:NAP計畫)」之慰勞餐會之機會,共同為徐○○、賴○○之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林○○簽請陳核浮報該餐敘每桌單價及桌數之費用預借簽呈,並指示林姓餐廳業者將酒水費用計入後開立與餐敘情形不符之發票以核銷餐費及賴○○私購之酒水。
並於餐敘後,因NAP計畫餐敘預借款項仍有剩餘,遂由徐○○於114年7月30日,宴請與上揭NAP計畫無關之不詳人士14人;另再於114年8月6日補辦NAP計畫餐敘,宴請前因故未出席之NAP計畫相關人員,並合併上揭餐費取得餐廳開立之發票。
徐○○、張○○、林○○及賴○○均明知僅114年7月25日、8月6日辦理之餐敘與NAP計畫公務目的相關,竟由林○○將上述2發票均黏貼於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支出憑證黏貼存單上,並上簽呈由徐○○、張○○准簽後進行核銷,導致會計室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未追討應繳回之餘額3萬3163元,以此方式使徐○○、賴○○將依規定無法報銷之私人餐敘及私購酒水費用納入公務餐敘支出費用項目中核銷。
起訴書又指出,被告徐○○、張○○、林○○及賴○○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
至於餐廳業者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