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 遺產扣除額提高到56萬元 未成年子女的遺產扣除額這樣算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留意近期有「兩項更動」,其一是《民法》成年年齡已從20歲下修到18歲,自112年起的繼承案件,可加扣減除的年數少了2年;再者,依財政部公告,113年起繼承案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已由50萬元提高至56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113年間死亡,遺有19歲兒子乙君及12歲女兒丙君,因為乙君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但丙君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6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56萬元×(18-12歲)〕,甲君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該所提醒,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調升,兩者生效年分不盡相同。納稅義務人申報11211日起發生繼承案件的遺產稅,其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成年年齡就已下修為18歲,而自113年起發生的繼承案件,才是每年可加扣金額由50萬元提高為56萬元。

    該所最後呼籲,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加入FB粉絲團,可獲取更多關於我們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