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 已非當然免稅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已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團體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11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如A財團法人111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收入350萬元及股利所得6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50萬元及本期結餘款700萬元,因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捐贈350萬元+股利600萬元)*60%=570萬元〕,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所得600萬元亦不得於課稅所得額中減除,A財團法人111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即為結餘款全數700萬元,應納稅額為140萬元(700萬元*稅率20%)。

    該所特別提醒,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免稅收入,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另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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