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曾尚琳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第三隊),共同偵辦民國113年1月26日在宜蘭縣南澳鄉台九線119.6公里蘇花公路邊坡之無名男屍(經查證為簡姓男子)命案,偵辦團隊先於2月2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執行搜索並拘提以林姓為首之被告8人到案。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林OO、黃OO、李OO、楊OO、潘OO等5人分別涉犯刑法之遺棄屍體、傷害致死、加重私行拘禁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3人交保候傳。
檢察官分析到案共犯之供述,勾稽卷證並調查事證,抽絲剝繭、鍥而不捨,相繼於2月23日及24日將共犯陳OO、余OO拘提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再於3月8日將緝獲之共犯高OO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於3月26日依新事證,再次將2月22日已交保候傳之被告宋OO拘提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此件死者於112年12月至桃園市某處求職工作後,因細故而與林姓被告等人發生爭執,便遭囚禁在桃園市某處,另於112年12月至113年1月間,多次遭林姓被告等人毆打,並以餵食麵包蟲、貓大便、不讓死者進食等方式施以凌虐。嗣死者遭毆打致頭臉部擦挫傷及裂傷、四肢大面積擦挫傷致多量皮下軟組織出血、橫紋肌溶解症,於1月18日至19日間死亡後,遭林姓被告等人於1月20日凌晨棄屍於宜蘭縣南澳鄉台九線119.6公里蘇花公路邊坡。
該署就危害社會治安之暴力案件,必定速辦嚴懲、絕不寬待,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