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起訴竊電挖礦虛擬貨幣案

北台灣新聞中心

因虛擬貨幣市場價值不菲,挖幣礦機耗費電能頗鉅,不法份子 為減省成本,常以竊電方式運轉礦機挖幣。宜蘭地檢署於去(110)年 10 月間接獲線報,獲悉有不法集團竊電採礦虛擬貨幣,為遏阻電力濫遭竊用,經分案指派檢察官指揮警方偵辦後,陸續破獲宜蘭、臺中二處竊電挖幣礦場,全案今(10)日偵結起訴。

該案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四偵查大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共同偵辦,經查被告劉○凱、李 ○俊、黃○煥為以電子設備(俗稱「礦機」)獲取比特幣(BTC)、泰 達幣(USDT)、乙太幣(ETH)等虛擬貨幣牟利,又不願支付高額電 費,自去年 7 月間起,以宜蘭縣頭城鎮「○○坊」洗車廠為掩護設 立礦場,私接臺電公司輸電線電源挖礦,經臺電公司發現附近電流 輸出異常報案,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 11 月間破獲該礦場,查扣礦機近 120 臺及電腦主機、螢幕、私接電纜線等物;又獲悉被告 李○俊與配偶梁○彙夫妻,另在臺中市神岡區租用某鐵皮屋竊電挖 礦,再於今年 1 月持搜索票進行搜索,又查扣礦機 20 餘臺及電腦主機、螢幕、虛擬貨幣錢包等物。 本件經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劉○凱、李○俊、黃○煥 3 人獲 准,臺電公司計算被告等人竊得電能不法利益約新臺幣 375 萬元。

 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劉○凱、李○俊、黃○煥、梁○彙均涉犯刑法 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23 條之加重竊取電能罪嫌,依法提起公訴,除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併請依法宣告沒收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 依法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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