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起訴持槍搶劫銀樓被告,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北台灣新聞中心

 110 年 10 月 6 日晚間 7 時 50 分許,籍設花蓮之陳姓被告先竊 取安全帽、機車並變裝後,前往宜蘭縣礁溪鄉之銀樓開槍搶劫,致被害老闆頭部中彈乙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韓茂山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及礁溪分局偵辦,於 10 月 8 日拘捕被告到案並聲請 羈押獲准,全案今日偵查終結,起訴被告涉犯加重竊盜、槍砲、加 重強盜未遂及殺人未遂等罪嫌,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陳姓被告於 110 年 10 月 6 日清晨駕駛自小客車,持改造槍彈自 花蓮縣新城鄉抵達宜蘭縣礁溪鄉,途經本案被害○○銀樓附近,因 個人經濟壓力,乃計畫持槍強盜該銀樓,其為掩人耳目,先於下午 4 時 31 分許,持螺絲起子竊取黑色安全帽 1 頂,回到自小客車換 裝,於下午 5 時 48 分許,頭戴前述安全帽再竊取重型機車 1 輛及鵝 黃色安全帽 2 頂,隨即於晚間 7 時 50 分許,騎乘竊得機車及頭戴鵝 黃色安全帽、鴨舌帽至上開銀樓,進門開槍射擊正在看電視之被害 人頭部,並喝令被害人之子打開金飾櫥櫃,被害人之妻趁隙持書丟擲陳姓被告持槍之手,被害人之子則接續持椅子砸向陳姓被告,陳姓被告驚惶逃逸返回花蓮,並沿路棄置機車、車牌、衣帽、安全帽及槍彈等物以湮滅罪證,被害人則經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

 案經檢警緝捕被告到案後,陸續扣得被告殺人強盜所著衣物及行兇槍彈,檢察官依全案證據起訴被告涉犯前揭罪嫌,認被告企圖以極端暴力手段取人財物,不僅危急被害民眾生命,且嚴重破壞治安等情狀,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儆,並維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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