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凌晨 2 時許,發生在宜蘭市縣民大道 2 段與環市東路路口的「假車禍、真槍擊」事件,被告劉○琰故意駕車追撞被害人羅○凱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誘使被害人下車察看車況,趁機持改造槍彈近距離擊殺被害人羅○凱及乘客吳○緯,致羅○凱傷重不治死亡及吳○緯受傷。該件全案偵結,檢察官黃明正於今(16)日以殺人等罪嫌起訴被告,因其惡性重大,請求法院從重 量刑。
宜蘭地檢署經調查,被告與被害人羅○凱素有怨隙且有債務糾葛,羅○凱又屢對被告之家人砸車、砸店,又放話欲圍剿被告,被告遂萌生殺意,於 110 年 10 月 19 日凌晨駕車尾隨羅○凱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以製造假車禍誘使羅○凱下車察看時,持槍朝羅○凱射擊,迨羅○凱中彈慌忙上車,被告又在駕駛座旁持槍抵住羅○凱頭部射擊,並近距離朝副駕駛座上之吳○緯上半身槍擊,造成羅○凱送醫不治身亡及吳○緯左手受傷之結果。
案發後,被告於同日凌晨 2 時 6 分許執槍彈前往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自首,嗣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今以被告涉犯刑法殺人、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被告於行兇後雖即至警局自首,惟審酌被告行兇手段、兇器種類、被害人傷勢部位及嚴重程度、未將被害人送 醫、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等情狀綜合以觀,其自首之動機應非出於真誠悔悟,係因無法躲過法律制裁不得不自首或僅為預邀刑之寬典,故建請法院勿依自首規定給予被告減輕其刑。